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、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,除課稅級距金額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外,其餘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,將按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,上開額度及級距金額如下:
一、 免稅額:每人82,000元;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,其免稅額為123,000元。
二、 標準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,000元;有配偶者扣除152,000元。
三、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,000元為限。
四、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。
五、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:
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(單位:元)
1 5% 0-500,000
2 12% 500,001-1,130,000 (累進差額35,000)
3 20% 1,130,001-2,260,000 (累進差額125,400
4 30% 2,26,001-4,230,000 (累進差額351,400)
5 40% 4,230,001以上 (累進差額774,4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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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
99年綜所稅免稅額、綜所稅扣除額及綜所稅稅率級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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